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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199?7 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并对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区、县劳动局】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 《。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察,;   !。    《  (?二,) 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 【。  :     》 (三) 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  《       (四!) 参加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五—。) 监督企业使用】、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 》 ,    《。    (六) 】。对,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  :   ? ,  :(七:) 检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审定《治理方案《并监督?企业和?有关:部门实?施;:。 :。 ,     【    《。(八) 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先《行中止危险》作业; —。  《       【(,九) 参加》或,者监督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  :  :  : ,。。(十)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  【 ,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五【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置!检,测机构为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有害物?质的危害《进行检测、鉴定【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    》 第六条 》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免;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员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提】名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考核任《。免 —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   —  被任命和—。。聘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 》 《 ,    第七条【 , 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责】可以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通知现场负!责人或者作业—人,员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要求有关【主管:人员处理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制发的标!志, ?     第】八条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动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 :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     】企业必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管理人员《; ?   —      (【二)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依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 《 :        ! (三)《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顶班上岗;【 ?      】。   (四) 【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五)!。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六) 厂】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的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有效; 》  —       (七!) 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有害:人身安全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经鉴定】。合格:的,。劳动:保护装置《方能投?产;: —   ?     (八) !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九) 对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实施》; 【        】(,。十)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时对容易造【成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操作过?程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   【 ,     (十【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工和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        】 (十二《) 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 (十三)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登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 :     第十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 【    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 ?    第十—二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十三《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    (一)【 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 (二)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经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的; 】      !  : (三)《 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       (】四)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  【       (五!) 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 【    —     (六) !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 》 》        (!七)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    》     》(八) 《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 【    》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五,条 :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      【。  : (一) 发—生因工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能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 :   》      (二)!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 ,       】  (?三) 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 》        (!四)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     第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外执《行本:。条例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