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
(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
】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
:。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
,
:
《
1.保—。密协:议书
】
:
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
】
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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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
?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
《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被查—询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
《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
【 第?六条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
:
? —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 《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 —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
:
《 《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1《)
》
第【七条 信息提供】范,。围
?
【 ?。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
!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 ?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
?
【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
《
】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
【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
: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第》八条: :。信息提供方式—
!。 (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
】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及律师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可通:过派出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人口查》询-对外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打印”和“》对外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两?个模块打印》查询结果对外提【供如:查询人?需要在查询结果上】盖章的可在信息查】询打印表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第九条 】。 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
【。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
》 《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 ?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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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查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 】(一)对《外提供?查询应遵循审核【。、告知、登》记、查询的工作流程!在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民警应告知【。查询:人认真阅读人口【信息查询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由查询人】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
《 (【二)接待查询工作】应做到认真细致规范!服务民警对》查询: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三)各【分县局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法按》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一条 查询】登记制度 各查【询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件3)内】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
?。 ? 附件1《
?
:
》保密协议书》
【 为确保—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 ? 一:、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采集的户【籍登记信息》为警务工作》秘密为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对外《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使用单位及个人!确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过!程中采取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并】对公:民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
?
?。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向第三方机构、】个人: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个,人共享?
》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在使用?、管理中《不,得泄露信息》来源使用中应与本】人核实确认确保【与公民?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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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单位为完成 !(工作内《容) 工作承诺】查,询到的某《某等 户《籍登记?信息仅限于此专【项工:作中使用
》
,
—。 :五、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公!安,机关(印章) 【 使用单《位(印章)
】
【主管领导签字 【 主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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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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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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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姓名】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 【 , ? │
》
│】 ├────—─┼───┼─【──┼─┬─┬─】┬─:┬─┼─┬─—┬─┬?─┼─┬─┬─【┬─┬─┬─┬【─┬─┬《─┤:
! │申│ 证件 】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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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 :名称: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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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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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同音?口 │ —│ │》 出生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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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 》。 │
《
》 , │《 │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小止》当方式申请》查,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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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查│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泄露—公民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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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人信息!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声│ 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 —。 — │《
?
— │明?│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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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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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签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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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受—理人签字 【│ │ 档】案编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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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表说明】。
?
》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
—
二】、“申请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请认真填写方【便与您联系其—中
【 】(,一)“证《件名:称”公民寻亲—访友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作证和?工作证号码;部队】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军官证和】军官证号《码;律师事务—所查询的分别—填写律师证》和,律师证号码》
》
】 (二)“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申,请,查询人?。的地址和电话
】
】三、:“被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 —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或出生!地”请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详细填】写为在查询》中,进一步?辨别提供《依据
【
? 填写被查找人姓!名后请选择》“同音”或“同字】”查询并在相应口】内划√
! 如果不清楚!。被查:询人的?具体年?龄出生日期或年龄一!栏可填写年龄—段(如20 —25岁)《
《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可填写已知】被,查询人所居住—的区域如朝阳区【潘,家园附近、原居住】地为崇文《区等或填写被查询人!从事的?职业如* 》*,学校教师、厨—师、工?。人等
! 填写被查找人!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后请选择“查!询常住人口”—或“查询暂住人口”!并,在相应口内》划√
《
—。 (二】)“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应详细填写实【际,情,。况如同学关系因举】办,同学会?查找小学同学* 】* *;或律师【因何案件查找* *! *;或单》。位因公因转递档【案查找原本单—位,职工关关关等—
》
》四、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查询人声明”【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本人?姓名
?
?
附【。件3
—
: ?。 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
┌──】。─────》───?──:────────】──────—───┐
】
: │ — 查询?人,情况 】 【 《 ? :│
! ├────【───┬─┬─【────┬─—────────】────┤
【
【 │ 姓 【名 │ 《│ 服务《处所:│, 《 — │《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
》├─:──────┴──!────《─┴─?。──:──┴──────!─┤:
【 │ —被查询人情况 【 常住?人口(? )流动人口— ( ) 】。 │
! ├───】────┬────!─────┬──】───?┬─:。────┤
—
】 │ 姓名 】 │ 居民身【份证:号 │ 查询原因│! 查询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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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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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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