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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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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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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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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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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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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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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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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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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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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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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
,。
, ?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被查询】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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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 第六条—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
!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
】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 《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 ,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1)
!
第—七条 信息提供】。。范围
! : , :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
:
【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
【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
?
【。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
】 :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
【 :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
第】八条 信息提【供方式
【。
? 》 (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及律—师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可—通过派出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人口【查询-对外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打印”《和“对外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两个《模块打印查》询结果对外提—供如查询人需—要在查询结果上盖章!的,可在信息《查询:打印表?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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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
】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
,。 ? ?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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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查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 》 (一)对外—提供查询应遵—循审核、告知、【登记、?查询的工作流程在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民警应告知】查询:人认真阅读人口【信息查询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由查询人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 — (:二)接待查询工作应!做到认真细致规【范服务民警对查【询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三)各分县》局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法】按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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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查询登记制度【 各查询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件3)内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 第》十二条 《 ,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
?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
】 附件1
—
》 保密协议【书
! 为?确保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 一、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采集的户!籍登记信息为—警务工作秘密为【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对外】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使用单位及个人!确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过程—中采取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并对公民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
》。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向第三方机构、个!人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个人共享】
:
》。。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在使:用,、管理中不得泄【露信息来源使用【中应:与本人核实确认【确保与公民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
】四、使用单位为【完成 (工作内】容) 工作—承,诺,。查询:到的某某等 户【籍登记信息》仅限于此《专,项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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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 公安机关(—印章) 使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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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领导签字 】。 主管领导签—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附件2》
—。 ,。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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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姓名 》│ ?。 │ 性别│ 【。 , , —│ 出生日》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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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证件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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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名称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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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关系?。。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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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原,因,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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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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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小止当方式!申请查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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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查│ !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泄露公—民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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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人信息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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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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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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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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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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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受理?人签字? ?│, │ 》 ,档案:编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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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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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
—。
【 :二、“申《请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请认真填写方】便与您联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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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证件名称”公民寻亲!访友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作证—和工作证号码;部队!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军,官证和军官》证号码;律师—事务所查询的分别】填,写律师证和律师证】号码
! 【。(二)“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申请《查询人的地》址和:。电话
?
!三、“被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
,
《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或出生?地”请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详细—填写为在查》。询中进一步辨别提供!依据
?
,
】填写:。被查找?人姓名后请》选择:“同音”或“同字”!查询并?在相应口内划√
】
》 如果—。不清:。楚被查询人的具【体年:龄出生日期或—年龄一栏可填写【年龄段(如20 】25岁)
【
《 ,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可填写】已,知被查询人所居住】的区:域如朝阳区》潘家园附《近、:原居住地为崇文区等!或填写被查》询人从事的》职业如?* *学校》教师、?厨师、工人等
】
】填写被查找人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后请选!。择“查询常住人口”!或,“查询暂住人口”并!在,相应口内划》√
》
《 (二)!“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应详细【填写实际情况—如同学关系因举办同!学会查找《小学同学《* * 《*;或?律师因何案件—查找* * *;】或单位?因公:因转递档案查—找原本单位》职工关关关等
【
— : 四、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查询人】声明”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本人》。姓名
?
《
附件3
!。
:
【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
┌──】────────】───────【──────—──────—┐
! │? 查询《人情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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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姓《。 名 │ │ 服!务处所│ — 】 │《
】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联【系方式│ 】 │
》
》 ? ├──《─────》┴───《──:──┴────【─┴──────】─┤
》。。
│ ! 被查询人情况【 常住人口( )!流动人?口 ( ) — 《 │
! : ├─────【──┬────【────《─┬─────┬─!────┤
—
【 │ 姓—名, │ 》。 居民身份证号 】│ 查?询原因│ 查询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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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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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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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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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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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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