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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作如下修改 ! 1【、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2、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 ?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 《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 :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 ?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三)工资扣除事!项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 , 》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 《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 —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 ? ,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