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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作如下修改【 , : 《 1、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2、》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 《。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 ?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 : ?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 (三)《工资:扣除事项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 : ?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 :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 》 :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 ?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 ,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