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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   ?   ?。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     ! ,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 ?    《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        】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 , :      —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 ,    【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 ?       】  (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 《。   ?。。。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