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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  —   ?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    】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   【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     》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     】  :。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   【   ?   (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   》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