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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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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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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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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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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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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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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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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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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 —(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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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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