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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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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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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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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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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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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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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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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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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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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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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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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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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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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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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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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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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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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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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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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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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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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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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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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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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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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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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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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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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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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