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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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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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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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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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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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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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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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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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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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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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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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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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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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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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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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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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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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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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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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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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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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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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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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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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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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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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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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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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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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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