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 【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 ,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 【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 《 :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 , :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 】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v》 —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 《 ,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 ?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 , : ,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 》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