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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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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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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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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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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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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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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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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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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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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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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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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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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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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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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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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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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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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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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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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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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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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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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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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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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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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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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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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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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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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