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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