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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     【第十六条  —倡导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 《   ? 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 ?划、设置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     第十八条!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 ( 【含,水库 ) 》、,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 ?    《 第二十条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米《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 —20 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 ?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当凭火花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