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
《 , 第十六条 倡】导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
【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 划、设置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
— 第十八条 【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 ?。( 含水库 ) 】、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
,
:
》第二十条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米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 2?。0 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当凭】火花: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