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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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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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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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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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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 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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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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