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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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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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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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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 ,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 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 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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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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