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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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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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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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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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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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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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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 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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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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