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 (五)个体诊【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
,。 《第四条 《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十二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第!二十四条 》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