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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 ,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五)》个体诊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 ,  第四条 —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     第七条 !。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第,十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第十一条 》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