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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五)【。个体诊?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    》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二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 ,第十九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   第二十一条 !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