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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 (五?)个体?诊所 《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  第十《六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第十九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