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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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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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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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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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个体】。诊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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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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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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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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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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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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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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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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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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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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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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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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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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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 ,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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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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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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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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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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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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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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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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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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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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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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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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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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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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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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