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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五—)个体诊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    《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 ,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 :    第五条 】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   》 ,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 , 第十五《条 :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    【。。 第二十条 —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第二十四!条 :。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