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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五:)个体诊所 — ?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   ?第四条 《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  :    《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   第十五条 】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第!十,六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   第十八条 】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  第二十条 【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