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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     —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 ,  (五)个体诊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 》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     【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 ,      【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  ?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  》。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 :    》    《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  》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     第十【。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  ?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  《  : 第十九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