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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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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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下列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
! : : (一)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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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疾病:防治: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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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
【
【 (【四)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 (五)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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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证而行医的属非法行!医其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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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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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仍发生的意外【变化;
【
!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按《规定勿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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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造影》、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 《 ? (四)在诊疗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按规定—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和作了!充分技术准备并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取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是指:
! (一)在!使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
》 (二)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的肠粘连、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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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致周围组织》或脏器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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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肝》叶切除手术》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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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诊,疗过:程中因非医疗单位】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停电等而发生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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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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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发现疑难《病症应?该请示上《级医生而未请示【盲目:处理或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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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组织】器官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的;》
【 (四!)未: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护,理明:显不当?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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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规定观》察产妇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
《 》 : (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 (七)—麻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麻醉用药!错误:或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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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医技科室错【报结果、配错血【型或交?叉试验错误》发错血放射性检查】治,疗过量的;
】
《 —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生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意见仍然照方】发药的;
【
》 《 , (十)滥用麻醉】、精神、剧毒、【限制:药品开?错药或未见》病人乱开药的;
】
《
》 ,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未违反【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有限和》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技术上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为医疗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先由【医疗单?位调查处理》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作出结论《医患双方《没有异议的签—署处:理协议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结论和】处理有争议的属省、!地、市及同级其【它各类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提请所!在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属县(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和事件!提,。请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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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案件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内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双方依照】执行
!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鉴【定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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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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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七人组成县》(市、?区)由七至九人【组成省单独》成立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地、市、!县可在鉴《定委员?会下设立中医—鉴,定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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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如仍:有分歧?可,进行表决以鉴—定委:员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其他: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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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可《视,。需要请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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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凡发生医》疗死亡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由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有条件的省、地(市!)医院?病理:科进行当地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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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应及:时封:。。存保留并就近送药】品,检验所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检验检验费》由当事医疗单位【支付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但不得将原—件借:。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第!二十条 《。 ,医疗事故经确认【后应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 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收】入者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儿童?或需赡养的老—人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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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乙等补偿二千至【。二千五百《元,。
】 ,。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乙等》补偿:五百:至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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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支【付非单位组织的【医疗:服务由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个》体,诊所由开业》人,负担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等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抢?救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或其所【属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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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体检验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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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规定?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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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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