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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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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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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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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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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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 》 :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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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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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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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第五条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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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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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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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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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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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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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
!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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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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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征》收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决定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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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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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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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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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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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征《收决定单位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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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征收】决定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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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收取后7】日内缴?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代收【机构
】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持养】费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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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收—据免费发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加盖社会抚!养,。费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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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抚养》费收:据
! 第十三条— 征收决》定单位、《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明细:账目按照专用票据】管理规定定期缴【销使用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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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 , 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第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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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 】(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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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 :。 : (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
】 (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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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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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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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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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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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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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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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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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 》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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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 ,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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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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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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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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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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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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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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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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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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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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