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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  第十八》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 ,       】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  第?二十三条 》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      】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 ,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  》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 《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 :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