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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    》。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       !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 ,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    》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    —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   《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 :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   》  第二十八条【 ,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