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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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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
【。 》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
—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
》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
》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
—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
《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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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 ?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