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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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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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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
》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第二十三条 —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
?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
《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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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 ,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五条 —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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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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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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