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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八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   【。     》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  —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 》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  》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   —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    《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   ?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