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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    《 ,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     》 ,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第二十三条 【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 ,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     !   ?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 ?    《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 :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 ?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