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