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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四!条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四!条 :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     第【十九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