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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第:一条 ?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十四条 】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 《 ,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    《 第十七条 —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八《条,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