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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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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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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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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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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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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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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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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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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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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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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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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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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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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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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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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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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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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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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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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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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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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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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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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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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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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