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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 第九条 》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十八】条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