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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 ,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