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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十四条 !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十六条 —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第十九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 ,  第二十一条 】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