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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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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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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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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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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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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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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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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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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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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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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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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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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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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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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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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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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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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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 第二?十一条 《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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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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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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