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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第十一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