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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   第十三条 】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第十五条 !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    第》十九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