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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四条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    《   ?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  :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 ,第八条 《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  :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 ?       】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  —    《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  :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  ?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 》 ,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    》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 :。。  :。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      【 ,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 《    《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   ?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