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第二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 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三》十七:。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