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第《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
,
第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第二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
《 :第三十?五条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四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