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     第八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第十:一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第二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     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