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第二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 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三》十七:。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