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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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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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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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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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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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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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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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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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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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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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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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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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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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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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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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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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 第四十三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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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