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
:
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
《 第四十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