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 第》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第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第十】二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 第二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 第四十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第四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