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 第八》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 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 第三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第《四十四条 》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四!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