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第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第二十?二,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三十七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 ,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第【五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