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 :     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    《 第四十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