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 : 第十一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 —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 《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
:
《 第十三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十五条 】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
《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 ?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三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
:
,
: 》。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
?。。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
【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
【。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 第三十九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
【 :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
!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 —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
? 第四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
!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
—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第四》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