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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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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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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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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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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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工》作,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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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司?法解释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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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立】司法:解释:项目;
!。 《(二:。),调查研究并提—出司法解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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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 (四》)提交检察长—审查决定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
】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
】(六)检察长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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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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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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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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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
【
? ,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局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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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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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请示:或者报告应当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归口办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报!告中应当载明报请】解释的问题》。、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并附送有关案—例和材料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决【定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不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不予立—项并将原因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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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立项的】司法:解释:问题应当《抓,紧调查研究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司法解《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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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的司法解释》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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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具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并注!明,答复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 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商请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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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所—。作的司?法解释同其他—部,门的司法解释有【原则性分歧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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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文件形式对【。下颁:发并及?时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或者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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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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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明令:废止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参照《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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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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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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