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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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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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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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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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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 :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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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有权予以撤【销
【 第七—条 司《法解释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确立司法解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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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查研究并!提出司法解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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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四)提交《检察长审查决定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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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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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察《长签:署发布?
【 第《八,条, 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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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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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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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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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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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局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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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
! 第《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请示!或者报告应》当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归《口办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报告中应】当,载明:报请解释的问题、】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并附送有!关案:例和材?料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决定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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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不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不予立项并将!原因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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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立项的【司,法,解释:问题应当抓》紧,。调查研究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司法解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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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的司《。法解释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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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具》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并注明【答,复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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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商请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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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所作的司法解【释同其?他部门的司法—解释有原则性分歧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 , 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文件?形式对下颁发并及时!。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或?者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对外公《布
【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自动!失效
】 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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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参照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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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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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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