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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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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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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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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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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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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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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司法解释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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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司》法解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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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研究:。并提出司法解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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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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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交检:察长:审查决定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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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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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察长签署发布】
! 第八条 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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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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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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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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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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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局】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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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
【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请示】或者报告应》当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归【口办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报告中应当载【明报请解释的问题】、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并附送有关案】例和材料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决定》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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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不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不,予立项并将原因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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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立项的司法》解释:问题应当抓紧调【查研究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司法解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适当延?长
】 第《十四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的司法解释》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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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具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并,注明答复《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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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商请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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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所作的司法!解释同其他》。部,门的司法解释有原】则,性分歧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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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文件形》式,对,下颁发并及时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或者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对】外公布
! :。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自!动失效?
— ? 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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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参照【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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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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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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