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 第三—条 :。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 :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工》作
【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有:权予以撤销
—
】 第七条 —司,法解释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确》立司法解释项目;
!
:
? , (二)—调,查研究并《提出司?法解释草案》。;
:
【 (三)》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四)提交检察【长审查决定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
【(六)?检察长签署发布【
?
》 第八《条,。 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的》;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
,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局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提出】。的;
》
《 ?。(四:)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
—
—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请示】。或者:报告应当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归口办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报告》中应当载《。明报请?解释的问题》、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并附送有》关案:例和材料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决定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不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不予【立项并将原因—。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立项的】司法解释问题应当抓!紧调查?研究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司法解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适当延长
】
【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的【司法解释研究意见
!
,
— 第十五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具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并注明?。答复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商!。请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所】作的司法解释同其】他部门的司法解释有!原,则,性分歧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
, 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文件形—式,对下颁发并及时【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或者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对外》公布
】 ?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自《动失效
】
: ?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明令废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参照《制定程序办理
【。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