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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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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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条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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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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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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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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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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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司法解】释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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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立司法解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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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研究并提出司法解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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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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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检察长审】查决定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 ,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
《。 (六)检【察长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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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
》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的;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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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局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提出》的;:
《
—(四)?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
! 第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请示?或者报告应》当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归口办】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报告中应当载明报】请解释?。的问题?。、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并附送有关案例!和,材料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决定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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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应当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不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不予立项并将原【因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
— 第十三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立项的司法》解释问题应当抓紧】调,查研:究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司法解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适当延】长,
—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的司法解释研究意!见
【 : 第十五条 【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具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并注明答【复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商】请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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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所作的司法—解释同其他部—门,的司法解释有原则】性分歧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文件形式【对下颁发并及—时,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或者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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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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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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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参【照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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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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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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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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