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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第四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第五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第—七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  第九条》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第十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第十:一条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第十二条—   》。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  第十四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   第十六条【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第!十八条   —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    《第一十一条 —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 第二十二条— ,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