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
:
》第四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第五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第十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第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
? 第十四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第十六!条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 第十八条 —。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第一十一条 】
: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 , 第二?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
: 第二十三】条 : ,。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