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 第四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第五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
,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第八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第》十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第十二条 》
》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
, , 第十四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
— 第十六条—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 第十八《条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第一十一【条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第二十三!条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