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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 :     》第四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第五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第十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第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  ?   第十四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第十六!条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 第十八条 —。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第一十一条  】 :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 , 第二?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 :    第二十三】条 : ,。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