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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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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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第四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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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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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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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 第九条【。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第十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第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第十四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 第》十五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
第十【六条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 第十》八条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 第十九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一十一条】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第!二十三条
【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