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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   第一》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第,四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第,五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 第六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第十条   【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第十一》条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第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第十!四,。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  》   ?第十六?条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第,十八条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  第二十条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第一十一条【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