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
—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第,三条
》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
: 第四—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第五》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第七: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 第八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 第十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第【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第十四—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
第!十五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第?十六条
【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第,十八条 》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 第十《九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第一十一条!
《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 : 第二十二条 】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第二【十三条?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