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第》一条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 第三《条,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第四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第五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第六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 ,第七:条
《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 ,第,十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第十二!条 :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三条 !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第十四!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 第十六条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第】十七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
, 《第十八条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
》第十九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一十一条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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