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第,一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第三】条 :  《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     第】四,。条,   ?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第五】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    第六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  第九条》   ? ,。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第十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第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 , 第十四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  :。 第十五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第】十六条  》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  第?十七条? , ,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第十八条《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第二】十条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第:一十一条  — 《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第二十》三条   —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