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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    第一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 ,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第!三条:   — :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 , ,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 ,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 :    《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 , ,。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 :   ?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    《 第四条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 《     第五【条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 ,     第六!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 ,     第八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  第九条   ! 《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 , : :    第十条 】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  《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 第十一条   !。    【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   ?第十二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 ,    —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 《   ?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    第十四条 !  : , 《 ,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  》   第十五条【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   ?  第十六条  】  【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 :。     【第十七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  :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  ?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   ?。  第十八条  】。    !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  》   第十九条 】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   》 , 第二十条   !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    —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一十一条 》  》  ?   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 》   ? 第二?。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第二十三条】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