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
? 第一》条
】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
? , ,。 第三条 【。
,
?
,
《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
,
? , 第四?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第,五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
【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
《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
《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 ,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
— (:1)事?项缘由及背景—;
》
: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
】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
第】六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
(!2)起草与修改过】程;:
?
,
》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
第七!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
, 第八—条 ?
:
【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 (1)案件来【源;
】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3)诉【讼过程;
【
【(,4):案,件事实与证据—;
】 :。。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
—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
第九】条 ?
》
《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
《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
第—十条
》
》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1》)案件来源;
【
!。(2)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审查认定《的事:实;:。
》
, (4)诉】争要点;
》
,
《 (5)诉】。讼过程;
!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
?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
第—。十一条?
》
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
第】十二条
—
】。 抗诉案件》。报告、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
】第,十三条 》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1)事项缘由及!背景;
【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 ,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
第十四!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
— 第十五条—
《
》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
?
》第十六条
】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
:
》第十七条
【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