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建标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抗诉案件报告、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