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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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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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
公通】字[:。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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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
《
》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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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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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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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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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
—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
【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
【 第二条 —。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 ?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
】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
《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
】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
?。 ?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
!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 , 《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
!。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
【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
第!。三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 《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
【 : :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 ? , :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
: 第四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
》 第五条 [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
—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
—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
《
》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
!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
?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
?
》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
?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
?
《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
【 ?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
】。 ?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
:。
,
【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
?
, 》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
《 》 ,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 》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 ,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
,
第【六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
【 ,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
《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
!第七条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
》 , ,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 【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
》 (【六)抗拒铲》除的
》
《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
】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
— 》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
!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
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
》 :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
:
: —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
》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第十二?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 ,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 》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 :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
:
?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
第十【三,条 :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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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
》。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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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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