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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 :。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法:释〔2017—〕3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7年1月25日 ! 》 ,。 ,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 ,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    《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    【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 , ,     —   ?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   》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 》。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 : ,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   —   ?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    】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 ,。 :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 :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    【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 》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 , :       【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 ?   ?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     》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       【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 :     —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 ,        !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第,五条 ?。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 《      —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 ? ,   ?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     —  :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     第六条 !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  》 ,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    【    《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       !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 ,    》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  :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     》。。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  — ,    《 ,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  :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    《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   【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