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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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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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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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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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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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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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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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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
》。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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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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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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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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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 ? 《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
!。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
? 》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
—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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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
? : , , :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
》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
》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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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
: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
:
: ,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
—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
—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
》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
!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 第三条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
!。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 ? ,。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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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
!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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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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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
—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
《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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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
】 ?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
—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 :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
《
《 ?。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
—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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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
:
》 》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
—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
【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
《 《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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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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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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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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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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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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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
— 第十?六条 ?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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