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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法释〔201【7〕3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 2《017年1月2【5日 《。 , ?。 :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   》 ,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 :。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 ,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     —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 ,    【    《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    《 , ,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 ?    《    《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   《   ?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 , :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   》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  《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 ,。 ,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   ?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 :  ?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 ?    》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 :。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       【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   ?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  : ,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   《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 《  :      —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   【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  》    《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 :    —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    】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        !。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 ?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       【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   —  :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 ,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      】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     【 ,。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 ,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 ,   ?     》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    —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     】。 ,  :。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    《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