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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 !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 !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 【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 : 》现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 附件—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 : , : ,。。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  《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   —。  第二条 —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      —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     !。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 :      】 ,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 ?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 :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 , , ,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  :  :    《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     【   ?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      【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    —    《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  :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 :  :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 】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    《第十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