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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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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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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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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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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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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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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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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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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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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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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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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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
】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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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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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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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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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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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 !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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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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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 ,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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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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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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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
? ? :。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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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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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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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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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第十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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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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