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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 》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 ! ?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 》 现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 附《。件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 【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  ?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 , ,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 :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       】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     !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 :   《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     第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    】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第十【一条 ?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 ? ,    《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     【 ,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 ,。 ?       【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 》。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  第?十三条 《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 》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 , :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