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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 一、受案范【围 】  :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   (《三)行政《指,导行为; 【     【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    —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    《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     【。二、管辖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 ? ,    《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四条 【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    第》六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  《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九《。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  : 三、?诉讼参加人》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 ,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  :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 :   《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第二十!九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二)领取工资!。。凭证; 【 ,        】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   【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  :。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   四、证—据 》 ,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  :第三十五条 —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 ,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 ,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   ?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 :   ?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   ?  :第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第四十【。六条 ?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五》、,期间:、,送,达 —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  : ,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   ?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 ,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 ?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 ,  :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六】、起诉与受理 ! ,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    《 第五十六》条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五《。十七:条 :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 第六?十一条 《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    《。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第?六十:七,条 :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第六十八条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 《      —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 ,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 , ,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 ,(六)重复》起诉:的; 》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七十条—。 ,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 ,   ? 七、审理与—判决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 ,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第七十五条 】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第七】十七条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 :  《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   ?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 ,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   》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第【八十七?条 :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 ,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第八十九条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一条 【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 ,。 , 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  《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    《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     【第九:十,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八条 ?。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    《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一)不—予,立案; 【       】  :(二)驳回》起诉;? : ,      】   (三)—管辖异议; ! :       【 (四)《终结诉讼; 【    【  :。 ,  (五)中止【诉讼; —    —    《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    《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  : (八)财产保【全; —    》     (—九,)先予执行; 】  》   ?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       【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第一【百零三?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  第一百零四条 !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 ?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 ,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 《    《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  :  :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      【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        】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   《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 ,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 :。   《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   【   ?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 :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第一百四十条 !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 《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   《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 ,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 十二、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  :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 ,。。。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  :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    】。 十三、附则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 :   ?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