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
,一、受?案范:围
: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
【 :(三)行政指导行为!;
《
—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
!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
,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 二、管辖】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
? 第六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八条 【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第十条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
?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三、诉讼参》加人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
? ?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
,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第二十!八条 ?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第二十九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 ? :(二)领取工资凭】证;
! : 《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
《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
,
—四、证据
!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 》。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
》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第四【十六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
?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 :五,。、期间、送达
!
—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
》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 : 第五《。十条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第五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
?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
:
,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 六、起诉与受!理,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第五十四条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 ?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
: ?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
,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 第六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
,
, ,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
?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第六十七条 】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 》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
? ,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
:
: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 —。 (六)重复【起,诉的;
》
》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
—。 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
【 七、审理》与判决
【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第!七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四条 —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七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
》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七!十,。九条: ,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
— ,。第八十条 》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
《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
?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 , 第八十七条 【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第八十八条 —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 第八》十,九条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一条 》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 第九?十二条 《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
,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 《 ,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
第【九十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 ?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 : ?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 《 , (一)不予立案!。;
—
: : (二)】驳,回起诉?;
:
:
】。 (三)管辖】异议;
》
】。。 , , (?四)终结诉讼;
】
:
:
【 (五)中止【诉讼;
《
— 《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 ?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八】),财产保全;
】
【 , (九)先予执!行;
!。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 :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 , 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六条 —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 :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 :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 第一百零八条 】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
? 第一百一十条 !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
】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 ,。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
】 ,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
《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
:
?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
,。
》 :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
,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
,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
,
:
—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
,
《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
? ,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
】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
:
,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十二、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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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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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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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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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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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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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
《 十三、附则【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
: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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