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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一,、受:案范围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 ,。 ,      【  : (:三)行政指导行【为; 【   ?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 :   ?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   第二条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  ?   二、》管辖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 ,。   — ,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     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 第六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  :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八条 —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  ? ,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  三、诉讼参加】人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   ?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  :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 :   ? 第十四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  :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 ,。 ,  ?。  :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 》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 ,  :(二)领取工资凭证!;, ?     【。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    】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   ? ,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   ? 四、证据 !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 第三十七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二条 【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  第?四十六?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五、!期间、送达 —。。    】。。 第四十八条 【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 :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   》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    》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六】、起诉与受理—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 ,  :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  :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     第六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 : :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 ,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六)重复起【诉的; !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  七、审理与判决!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 ,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 ,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   ?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 :  ?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 ,   第八十一条】 ,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十三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 ,    》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  《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   第《八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 《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  第?八十九条 》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   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第九十五【。条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    《第九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 ,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第—九十七条 》。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   》     》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  :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 ,      —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     》  (一)不予立】案; 【。         !(二)驳《回起诉; 》 ?      【   (三)—管辖异议; 】 ,       】  (?四)终?。。结诉讼; —     】    (五—)中止诉讼; 【 ? ,        】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    《    (》八)财产保全; !      !   (九)—先予执?行;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 ,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 ,    【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 ?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第,。一百零九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   ?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  :  :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   《   ?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     》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 ,  :    《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 ,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  《 ,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        】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      !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 ,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   【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    】。。。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 :  :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   — , 第一百五十条【 ,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十二、执行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    》。   ?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     》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    《  :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 ,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     【十三、附则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