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
一!、受案范围》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三)行政指导—行为;
》
—。 , ,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
》 二、?管辖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四条 —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
,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 第六条 —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七条 —。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 ?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 , ?。 :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 三、诉《讼参加人
】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
, 》 :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 :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 :第二十六条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
【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
?
《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第三十一条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 (二—)领取工资凭证;】。
,
—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
,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
,
》 :四,、证据?
【 第三十四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 第三十八条】 ,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第四十《条 :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 , 《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 《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
? :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 第四十六条 】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
《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 《五、期间、送达
】
【。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
》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
: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 六《、起诉与《受,理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 , 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 《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 ,。。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六)!重复起诉《的;
【。
?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 : 七、?审理与?判决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
,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
:。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第七】十八:条 :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第七十九条》 ,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
:
: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
【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第八十八条 【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
: 第《。八十九条《。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第九十条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 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
,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 第《九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
《 第九十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 ,。 (—一)不?予立案;
—。
! ,。 (二)》驳回起诉;》
:
,
】 (三》)管:辖异议;
】
《 : , , (四)》终结诉讼;》。
,
》 【 (五)中止—诉讼;
—
,
: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八)财产保【全;:
?
《。 》 (九)先—予执行;
【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 ,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 , ,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 :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 , 第一百零五条 】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
《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
,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第一百】零九: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
,
:
《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
【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
,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
—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
: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
》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
: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
?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
?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
:
【 ,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
】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 : 十二、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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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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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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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 《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
》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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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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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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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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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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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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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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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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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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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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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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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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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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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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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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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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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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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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