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一、受案范围—
【
第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 :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 (三)行【政指导行《为;
?
:
? 》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
,
【二、管辖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 , ?第,六条 ?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 三、诉讼】参加人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第十三条 !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 第二十六条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
【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
,
—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第三十一条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二)领取》。工资:凭证:;
《
,
,。
?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
》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
四、证据!
!。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 《。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 》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 :。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
: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 : ,第四十六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五、期间、】送达
《
》 ,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
?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
?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 六、起诉与受理!
:
】第五十三条 —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
》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
第【五十七条 》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第六十七条 !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
,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
】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
?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六)重复起诉的】。;
—
《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 :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 七、审理与判决
!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
? : 第七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 :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七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
: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
《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 :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 ,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第八十二条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三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
?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 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第》八十九条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 第九十条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一条 ?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 ,。 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 , : 第九十五条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第九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
】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 《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 , 第九》十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
— ?。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立》案;:
》
: (】二)驳回起诉;
】。
?
,
!(三)管辖异议;
!
】 《 (四)终结诉讼;!
【 》 (五《)中止诉讼》;
《
《 , 》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八)财!产,保全;
》
》 》 (?九)先予《执行;?
《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 :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第一百!零三: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六条 ?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
,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
【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
《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
—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 ,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 ?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
—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
— 《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 , ,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 ,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 《 ,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
—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第一!百三十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
,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
,
,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
?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 ? :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
】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 ?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十二、执《。行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
!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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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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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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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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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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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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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 》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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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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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
》 ,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