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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 《 , 一、受案范围!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 (:三)行政指导行为】; ? 《  :。 ,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第二条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     二、【。管辖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 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 ?  :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 第六条 》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决定自行审理; !。 》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第八条 !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九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  :  三、诉讼参加】人 《 ?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     》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      —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第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 ,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第二十六条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    《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    【。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第三—。十一条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二—)领取工资》凭证; 【   《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 , ?    《第三十三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   ?四、证据 》 《     第三【十四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    》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 , ,   ?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    《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二条 ?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第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 第四十六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五!、期间、《送达: , ,   — ,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 :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 :    《六、起诉与》受理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 , ,。    《。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五十七条! ,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第六十【条 :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 :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 ,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 ,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     第六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   ?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六)重【复,起诉的; 【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 ,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    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七、审理与【判决 ?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第七十七条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七,十九条 《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    《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  :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   第八十二条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 : ,   ?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  第八十四条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    第》八十五条 》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   第八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 :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   ?。 ,第八十九条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  :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第九十二条 !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 ,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  :    《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     》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第九十七条 !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 ,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  :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第!一百条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一)—不予立案;》   】  :    (二)驳回!起诉; 《     !    (》三)管辖《异议; 【。   《      (【四)终结诉讼;【 《      【   (五)中止】诉讼; 【      【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 , (八)《财,产保全; —      ! ,  (九)先予【执,行,;  】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    》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 :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   ?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 ,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    】   ?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    《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  :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   《。 ,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   ?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  《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 :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   《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一百四十【条 :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 , ?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 ? :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   ?。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十二、执行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     》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       】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 :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   ?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     》。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 ,     十!三、附则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 :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