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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  :  :。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  》   ?。。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  ?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 :   》  第四百六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  :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    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第》四百七十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