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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年7月《18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 , 》 法释〔20】1,8,〕12号《。 】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