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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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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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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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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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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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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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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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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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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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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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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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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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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
【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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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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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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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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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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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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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四、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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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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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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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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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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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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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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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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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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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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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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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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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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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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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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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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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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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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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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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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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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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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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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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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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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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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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七、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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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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