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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 , 》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二条 【。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二、诉讼!时,效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  四?、代位权 》  —   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十八?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  :五、撤?。销权 【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   ?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