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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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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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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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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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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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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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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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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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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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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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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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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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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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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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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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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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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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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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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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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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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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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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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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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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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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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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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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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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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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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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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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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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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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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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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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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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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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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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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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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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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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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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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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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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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