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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 》 ,。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  第八条 —。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  : 四、?代位权?   】  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十八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第十九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   》  第二十条 【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第二十一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     五】。、撤销权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