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
: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第二条 —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 四、》代位权
》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条 】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
: 《。五、:撤销权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五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第二十七条 】。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