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第一条 —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
,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四、代位权
】
【。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第十六条 》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第十九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五—、撤销权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 第?二十七条 》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