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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二条 ?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第八条 !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四、代位!。权,。。  【。   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第十五条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第十九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 ,。   ?五、撤销权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