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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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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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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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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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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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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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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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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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范围
【
— , 第一条 》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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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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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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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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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效力《
【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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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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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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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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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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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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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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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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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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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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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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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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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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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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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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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 五、撤销权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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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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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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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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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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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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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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