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第:二条 《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
第三【条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四条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条
【
: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
第】六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七条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
第!八条 《
,
《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 第十条
】。
?
,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
第十【二,条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四条 】
】。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第—十六条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第十七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条 》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
第二!十,一条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二十二条《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
《。。 第二十三条 !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三十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
第三【十,三条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四条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第三十五条】
?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三十《六条
【
: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 第三》十七条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 第三十八条— ,
: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
?
: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四十》三条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四【十四:条 ?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第四十五条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 , 第四?十六:条
》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第】。四十七条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第四十八条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第四十?九条 《。
?。。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
, 第五—十条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第?五十三?条
—
,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第五十四】条 ?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
, 第五十五条!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第五十》六,条
】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 , :第五十九条 【
?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 , ,第六十?。一条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
第【六十二条 —
?。
: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
第—六十三条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
第—六十:四条
》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六十五条《 :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 第六十六】条
《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第】六十七条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第六《十九:条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二?条,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第七十三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七十四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七十五条《 ,。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第七十六条
】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
第七十】七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第七?十,八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第七】十,九条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第八十一!。条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八十三条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五条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第八十六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第八十九条!。。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 第《九十条?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九十二条 【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第:九十三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四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五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六【条,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二)权利质】押
:
:。
【第九十七条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八条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九十九条 【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条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一百零》一条
】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 第一百零【二条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 第一《百零三条 》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第一百零五条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一百零六】条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零七条 !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零八条 —。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
《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
第!一百一?十条
》
《。。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 第?。一百三十条》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