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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第二条—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  第三条 —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第四条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条】   《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第六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七条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第八》条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  第十条》   ?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第十二条 【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 ,  第十三》条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第十【六,条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  第十七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第二十一条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二十二!。条   !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 ,  : 第三十《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条!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四条 !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 第三十五条 【。   】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六条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第三】十七条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第三十?八条  《 : , ,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四十条《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 第四十二条  】  【。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四?十三条  》 ?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四十四—条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   第四》十五条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 ,   第四十七条】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 , 第四十八条 【。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 第四十九条   !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五十条  !。 :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 第五十二条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     —第五:。十三条?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 第五十五条   !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第五十六条  !  【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  :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  第五十九条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   第《六十一条  —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 第六十《二条   — ,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第六十三条!   ?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第六:十四条   —。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六十五条   !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    《 第六十六条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第六十】七,条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第六十九条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第!七十一?条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第》七十二条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第》七,十三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七十《四,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七十五条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第七:十六条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  第七十七条 】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第七】十,。八条:  :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     第七十九!条  ?。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     第八!十一条 《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八十《。三条   》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一)【动产质?。押 —     第—八十四条   !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五条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第八十六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八十《七条   ! ,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第八十九条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   第九十条【。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     】。第九十一条》。  :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  第九《十二条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第九十三条 【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四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五条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六条:   】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  (二)权利质】押, 《     —第九十七条   ! 《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八条 !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九十九条!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条   —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第一:百零二条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     第一百零!三条: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第,一百零五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 ?。 ,  : 第一百零七条  !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零八条】。 ,  :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零!九条: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第一百一十】条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 :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   ?第一百三十条  】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