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第一条 !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 第二条 —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第三条】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四条 【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五条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 第六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条 》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第八【条 :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
: 第九条【 ,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 第十条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 第《十二条 《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 第十三《条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 第十六条
!。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 第:十七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第二十一条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二十】二条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 第《二十三条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
》 第三《十二:条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条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 , 第三十四条 【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第三】十五条 《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六条 【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第三十】七条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 第三?十,八条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四十一条 【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 第四十》四条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 第四《十,五条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第【四十七条
【
《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四十八条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第四?十九条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第五十?条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 第五十二条 】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第五十】三条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 , 第五十五—条 ?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第五十六条 【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八条
!
: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第,五十九条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
第六十】。一条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
第六!十二条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第六十三条 【
?
《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 ,第六十四《条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六十五条
!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第—六十六?条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第六十七条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第?六十:九条
【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
《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二】条,。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第七十三!条 ?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七,十四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 第:七,十五条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第七【。十六条 》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 ?第七十七条》 :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第七《十,八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 《第七十九条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 第八?十,一条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八十三条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第八十?六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七【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第八:十九条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第九!十,条
—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 :。。第九十一《条 :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 第九十《二条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 第九十三条 !。
,
,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四—。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五?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六条 —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 (二)权利质押】
! 第九十七条 【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八【条 ?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九十九条
!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条 —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
《 第一—百,。零二条
!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
《 第一百零三】条,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 第《。一百零?。五,条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零—八条
】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零:九条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 第》一百一十条
!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
》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