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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第】二条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   第三条  】   】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 第四条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条 !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七条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 《    第》八条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  :。  第十《条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第十二条》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     第—十三条   】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第【十六条 《。 , ?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 :    《第十七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条 !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     第二】十一条   !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二十二条!   】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   第二十三【条   《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条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四条!。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第三!十五条   】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六条】。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第三十七》条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第三十八条   !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四十四条  —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     第四十五!条,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 , :     第—四十七?条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    第四十【八条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    第四十九】条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五十条   】。 , ,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第五十三《条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第五十】五条   【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 ,。   ? 第五十六条—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  第五《十九:。。条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第六十!一,条   】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 第六十《二条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    — 第六十三条 【  《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 《    第六十四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 第六十五条  】  【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  ?   第六十六条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  : 第六?十七条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第六十九条—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第七十二条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第七十三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七十四条【   《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七十五》条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第七十六条  】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第七十七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 ,   第七十—八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第七十九条 !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第八:。十条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第八十一条》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八十三条!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五条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第八十六《条,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七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第,。八十九条 》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第!九,十条: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九十!二条   —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第九十三】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四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五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六条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二【)权利质押 — ?     第【九十七条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八条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九》十九条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条【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第】一百零二条》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第一百零三条  】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  第一百零五条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    《 第一百零七条  !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零八条   —  —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零九条   【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     第一!百一十条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  —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