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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     第二【条,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 第三条 》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四条【  :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五条】   《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第六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条   《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 :  ?  :。 第:八条  《 —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第十】条,   】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  第十《二,。条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 第十三条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 , 第十?六条   》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第十七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 ,  第二十一条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二《十二条   —。 ?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  第二十八—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条 《  》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条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四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第三十《五条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六条 》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   《  :第三十七条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   第三》十八:条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四《十条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一,条  ?。 ,。。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四十】四条 ?。  ?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第!四十五条   【 ,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  ?  :。。 第四?十七条 《。  ?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第四十八条 【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第四:十九条   【 ?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  第五十条   ! 《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     【第五:十一条   —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     —第五十三条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第五十五条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 ,    第五十六】条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 ,  【。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 第五十九条—。   《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六十条《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第六十一条》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第六十二条  !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第—六十三条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第【六十:四,条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六【十五条   【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第【六十六条 》。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  :  第?六十七条   !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第六十九—条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 第七十《。条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第七十二条 【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第七十三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七十四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七十五!条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  第?七十六条 》 ,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第【七十七条 》。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 第七十《八条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第》七十九条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  第八十》一条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八十三【条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五,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第!八十六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七条   【 ?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第八?十九:条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   》  第九十条 【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 第九十一条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九】十二条 《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第九—。十三: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四条 《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五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六条   】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二)权利质押 ! :     第—九十七条  —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八条《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九十—九条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条《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    《 第一百《零二条   —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    第一百零】。三条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第一百零五【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  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零—八条   —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 ,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第一百一】。十条 ?。  》 :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  第一百二—十条   【 :。 ,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    第一—。百三十条  — 》。。。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