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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第二条  !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第三条  》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四条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五条【  :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    第六—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七?条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 ,   ? 第八条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   ? 第十条《   —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    第十—二条   》。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四条—   ? ? :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    第十六【条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 第十七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十条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 第二十一》条,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 ,   第二十二条】   》 ,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第二十三条》 ,。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  《 :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三十条   !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 第三十三条 【。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    第三十四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第三十五】条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三十】六条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 :    第三十七】条  ?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 第三?十八条  》 ,。 ,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 ,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 ?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四十—四条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  第四十五条  !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 :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第四十七—条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第四十—八,条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第四十九条》   —。 :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第五】十条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第五十】三条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第五十五条!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第【五十六条   【 《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八》条   》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第五十九条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第六十】一条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第》六十二条   【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第六:十三条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第六十》四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六十五条【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 ?    第六—十,。六,条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第》六十七条   【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第六十九条   ! :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二条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第七十【三条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七【。十四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七十:五条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第七?。十六:条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    第七十七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     》。第,七十:八条  《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第七—十九条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第八:。十一条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八十三条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  (一)动产质押! ?     【第八十四条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五,条 :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第》八十六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第八?十九条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第九十条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九《十二条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第九十三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四条  【。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五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六条   】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二)权?利,质押 ? 》 ,   第九十七【条,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八条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九?十九条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条 !  《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 第:一百零二条  【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   第一百零【三条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第一百零五】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零:。七条: ,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零:八条: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零九《条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   第《一百一十条  【 ,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    》 第一百二》十条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 第一?百三十条   】 《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