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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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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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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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第二条《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第—三条 ?
【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四条 !。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条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第】六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七条
【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第八条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第十条】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第十二条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
《。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
第】十六条?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第十七!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八条 【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 第二十条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第二十【一条: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二十二条《
【
?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 第二十》。六条 《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
: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条
《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
?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条 】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 第三十四条 】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 第三十五》条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六条《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第三十七《条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第三!。十八条
!
?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
:
: 第》三十九?条
—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四》十四:条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第四十五!条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四十!八条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 第四十九条—。
?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 《第五十条 》。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 第五十【一,条
】。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 : 第五十》。二条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第》五十三条
】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
第】。五十五条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 : 第五十六条 】
《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
《 第五十九条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第六十一条 【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
第【六十二条 —
:。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第六十三条 !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 第六十》四条
【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六十五!条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第,。六十六条
】
: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第六十七【。条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八条
—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第六:十,九条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第【。七十条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第》七十二条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第七?十三条 》
: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七十四条 【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七:十五条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第?七,十六条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第】七十:七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 , 第七?十八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
—。 第七十九条 】。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第八:十条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第,八十:一条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八十三】条 :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第八十六《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 第八十八条 】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
? 第八十九—条,。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 第九十【。。。。条 ?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 ,第九:十二条 》。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 第九十三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四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五!条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六条】 ,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二)权利《质押
【
第—九十七条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八条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九十九条【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条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 第一百零二条 !
: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第一!百零三条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第《一百零五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
?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
,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零八条
】
,。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零!。九条 ? ,
》
: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
第一【百,一十条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