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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第二?条   》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 :  :  第三条》  : ?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第四条《   《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五,条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七条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第—八条:   】 ,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第》十条 ?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第十二!条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    《 第十六条   !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 ,   ?  第十七条—   《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九条   【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条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     第二十一!条   —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第二十二条  【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 ?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三十条?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 第三十三条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 :    第三十四】条   —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 第:三十五条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六条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  第三十七条  !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  第三十八条【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四十四【条   《 ?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第四】十五条 《  》 :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   第四十—八条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    《第四十九条  【 《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第五十条 》 , : :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 第五?。十三:条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  第五十五条  !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第—五,十六条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第】五十九条  —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 第六十条  【 , ,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第,六十:一条 ? ,。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第六十二条   !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第!六十:。三,条   【 ,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第,六十四条 》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  : 第六十《五条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第【六十:六条 ?  :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  第六十七—条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第六十!九条: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  :第,七十一条   】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第七十二《条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第七!十三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七十四条— ,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第七十【五条 ?。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第!七十:六条   】 ,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    《 第七十七》。。。条,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第:七,十八条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第七十九条  !。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  第八十一条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第!八十二?条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八十三》条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 ,第八十六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七条   】 ?   ?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第八十—九条:   ?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    第九十条】。   ?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九!十二条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第九】十三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四条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九十五条【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六条! ,   】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二)权利!质押 《     第!九十七条  —。 》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八《条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九》十九条?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条》   《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第一!百零二?条   【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第一百零【三条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第一百零五条—   【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零?七条:    !。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零,八条: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第一百!一,十条   !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     第一百!二十:。条,   ?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  第一百三—。十条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