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
,
》 : 第一条 》
: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
第二条!。
》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第三:条
!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四条 —。
:
》 :。。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五《。条
—
: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
》 , 第六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条 —
: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第八!条
《
: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 第九条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第十条?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第十二条【
》
《 ,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
】 ,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
: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
第!。十六:条
!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第十!七条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八条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 ,
》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第!二十一条
【。
,
【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第二十【二条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条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
,
,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条
!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四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
第三【十,五条 《
【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六条 —
—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 : 第三十七条 【
?
: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
【第三十八《条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四十条 》
?
—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
,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
!
,
》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四:十三条
】。
: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 , 第四十四条【
》
《 ,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
:
》 第?四十五?。条,
《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
: ?。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四十八条 —。
】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
《 第四十九条【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第五十条 】
】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
,
,
【第五十一条 【。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 《第五十二条 【
《
《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 第《五十三条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第五?十,四条
—
《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 第五十五条 】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 ? 第五十六》条 ?
【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
《
《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
第五!十,九,条 ?
?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第:六十条
】
《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
第!六十一条
】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第】六十二条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
《。 第六十三条 【 ,
—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 , 第六十四》条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 第六十五条—
《
,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
: 第六十六条】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
?
? 第六十七条 !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八条
】
《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第六十【。九条 《
—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 第:七十条?。 :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一条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
第七十二!条
—
: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
第【七十三条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七】十四:条
!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
《 第七十五条 】。 ,。
:
《 ?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第七十【六条
!
?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第七】十七条
—
,
?。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
第七】。十八条?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 第七十《九条 《
?
: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
第【八十条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第—八十一条 —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
》 第八十二条 !
【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八十三条
】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 : (一)动产【质押
【
, 第八—十四条
!
》。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第八十六条》。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七条
!
?。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 第八十八》条
】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
? , ?第,八十九条
【。
【 ,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 第九十条 !
?
,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九十二条 —
》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第九—十三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四条【 :
《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五条?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六条
!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 (二!。)权利质押
!
? 第《九十七?条
【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八:条
! :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九十九条 】。
:。
》。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条 :
》
? :。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 《第一:百,零二条?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
第【一百零三条 —
!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
《。。 第一》。百,零,四条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
【 第:一百零五条 —
?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
—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
《
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零】八条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
,
? ?第一百零九条 【。
: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
第一!百一十条《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 ? ,第一:百二十条
!
:
,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
—第一百三十条 】
:
?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
:
《。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