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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 —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 :       【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        】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 《。     》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    第二条 】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 》    《第四条 《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 第七条  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八—条 :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 ,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   —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  :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 ?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   —  :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      】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   《  第十三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  :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 :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 ? ,     第二【十一条 《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 :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