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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 :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 ,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 ,  : ,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 《 ,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     ! ,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 ?    第三条 】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     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五条 》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   —  第七条  【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 ?   ?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  《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     》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  :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 《   ?  第十一条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      【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 ?   《  :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  第十《三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   ?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   第十七条 】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   【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