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 , 一、合同的订【。立 : 》。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六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 , ?  :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八条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二、合同》的效:力 【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  —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  :第十三条《 ,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  第?十四:条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合同的】。履,行 ? ,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   《  第十七条 【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 ,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 : ,   ?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    【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 ?     —   ? (:二)利息; — ?      【   (三)主债务! ,  —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第二十三条 —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 , ,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 五、?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  六、附》则 —     》第三十?条 :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