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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一、合同的订立【 — :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 :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    第五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   【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 , ,  :。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 《   ?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八条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二、合同的!效力 ? 《 ,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第十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  :   第十四—条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三、合同的履【。行 》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第十—九条 ?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 , : , ,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     —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  :   (《二)利?。息; 】  :  :。    (三)【主债务 !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    】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  》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五》、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十九条 】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六、附则 】 :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