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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一》、合同的订立 】 , ?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条 !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   ?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   《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七?条 :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       【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 ?    《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二、合同—的效力? 《 : ,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 ,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 ,  : ,。。 ,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    《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合同的履】行 : ,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十七条 》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 ,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 :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    】 ,   ?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     ! ,   (二)—利息:;, —。      —  (三)主—债,务 ?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    五、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六:、附:则   ! ,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