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 —。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 :  《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第五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 ,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    —。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 ,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  :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   ? ,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 ?  :。   第十四条【 ,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 , :  ?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    【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  》。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 :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       !  :(一)初次犯罪【; ?     】 ,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   ?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 ,  》  :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 《     》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  —     》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   《    《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     — ,。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 《 ,   第《。十九条?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   第二十条 】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