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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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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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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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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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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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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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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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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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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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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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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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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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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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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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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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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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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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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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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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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 ?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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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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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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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 :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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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 ,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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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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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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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初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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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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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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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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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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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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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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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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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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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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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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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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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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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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