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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 ,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 ?  : ,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 《  :   第六》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    《 第:七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   ? 第九?条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      —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       !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 ,。。   》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  :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 :   ?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十五条 —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  《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   —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  《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 :        】 (一?)初次犯罪; !   》 ,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       !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  :。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     》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 》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      !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   【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 , ?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    》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 :   《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