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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法【释〔20《12〕8号 — 【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 ,    【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   《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四条  】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第六》条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 :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二条  《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四、标的—物检验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五】、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 , , 第二十五条 【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 第二十六条 【 ,。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 ?    第》二,十八条 《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   六、所—有权保留 !。     第三十四!条  ?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五条 【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       【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  《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    【 七、特种买卖 】 》 ,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九条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 》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 ,    【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  《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八、—其他问题《 , ? ,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  ?      —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 ,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