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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2〕8号 】 — :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  】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    《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 ,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第八条  【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条 ?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     第十一条!  :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四:、标的物检》验  】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 ,  》 ,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  ?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 ?   《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    》 第十九条  【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五、违约《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十二条  】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 ,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 ?   ?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第三十条 【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   六、所—。有权保留 【 ?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五—条 :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    】    《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 ?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三十六《条 :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 第:三十七条《  :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 》    七、—特种买卖 】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 《  :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九条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 ?     》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 :  ?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八、—其他问题 !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     —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第四十五条 !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 》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