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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法释〔2012〕!8号 !。 ,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 ,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   第六条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 ,第八:条  ?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条  】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 :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四】、标的物检验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   【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五、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 : ,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  :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    【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   第二十八条 !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三条 【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   —  六?、所:有权保?。。留 【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五条  !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 ?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    】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七条  《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 ,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    七、—特种:买卖 《  》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 :   ?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        !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  》   第四十三条】  :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八、》其他问题 — :    》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     【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