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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法释〔?2012〕8号 】 ? : ?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  — , ,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  :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    —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 《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条, ,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 《    第十—。一条  《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 ,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标:的物检验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 ,   》。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  《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    》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五、违约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 第二?十六条?  :。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  《 ,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三十三条 【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     》六,、所有权《保留: —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 ,       】 ,。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 ?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  :。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十七条 !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 《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 ,。 :     七【、特种买《卖 《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  —。   第四十条 】 ,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  《。   第四》十一条?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 ,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     》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八、其他—问题  ! ,  第四十》四条  《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  :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 《   ?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