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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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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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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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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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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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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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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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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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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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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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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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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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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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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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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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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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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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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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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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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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 ?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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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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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 :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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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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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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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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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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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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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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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十七条— ,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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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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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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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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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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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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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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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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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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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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