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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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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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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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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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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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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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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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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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 : :第,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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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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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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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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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
【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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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 , ,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 》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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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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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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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
—。 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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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
】
, ?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
《
第八条 !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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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由当事?人提供;
!
— (《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
:
【 , (《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
】 , (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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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
》 (—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
【 《 :(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
, 】(八)其他合理途径!
:
《 ?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
【 :第九条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
?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
—第十条 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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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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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
? 《第十二条 》 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
【。 第十三条— 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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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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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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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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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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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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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 ? ,第十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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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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