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