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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年】。8月28日 】 法释!〔,2018〕15【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 ,。     第三【条 :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 :。 ?   ?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  —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 《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    —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   —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  《 ,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 :    】   ?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 ! 《  :     》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     【 , ,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 《    《  :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      【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 ,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   第十一—条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 ?     第十【二条 ?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   》  第十《四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 ,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 : ,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  — ,  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 ?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  —   第《十八条 《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 :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 ,    【。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 第二十条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 :   ? ,。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  》   ?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     !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     【。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 ,。  :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     【   ?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   》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   ?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     】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  《    《。  :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 《     》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       【 ,(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 ,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    《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 ,    《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     》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  《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   》    《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 】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  :。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 —   —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   《  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  — ,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   《  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