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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8,年8月28日— ? 《 : ,法释〔2018〕1!5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 :    《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  —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  :。。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 ,  :  第五条 —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    】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 《        】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 ,。。       【。。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 【。       【。。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 》     !   ?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 《     》 ,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 ?。  :     》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 :   《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      —。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 ? :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   —  :第十一条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   ? ,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 ,  《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  —   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   —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    — 第十八条》。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 : :   ? 第:十九条 《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 》   ?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 ,。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   ?第二十?条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      !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   》 ,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 ,       【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  ?   ?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 , ,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   【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   》 ,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 ? ,      —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   【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  《。    《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      (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 ,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       】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 ?   ?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    《 ,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  》  :  :。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 【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 《 ,   第三十一条 !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   【 ,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 :  》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 ,     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 ?  ?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 ,    【 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